【义务伦理学】的意思和解释
【义务伦理学】是什么意思(来源:教育Wiki编版)
义务伦理学(deontology ethics)
- 西方到了近代,特别是十七、十八世纪的启蒙运动时代,涌现一般日常生活行事都以自身理性运用为依归的风潮。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将个人理性思考的地位置于各种形式的权威之上。他主张,每个人应遵循自己内心中的「无上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这个无上命令可以化作一项「可普遍化原则」(principle of universalizability):你要如此行事,好让你的决定成为律法;也就是说,你要怎么做,完全看你是否愿意让别人处在你同样的情况时也照样去做,而你内心并没有一丝矛盾或不情愿。
- 基本上,康德认为,道德上的善要以善的动机或为善的意志作为必要的条件,一个人做好事只能出自于纯正的、为尽自己本分或义务的动机;不能为了其他附带的目的,譬如为了博得别人的好感或赞誉,或为了赢得某种好的名声,或社会的表扬,才去做好事。康德义务论的伦理学强调道德义务的绝对性,以及个人的理性抉择能力,它同时也强调个人自律的价值。
- 康德将道德或伦理学体系区分为:自律(autonomy)和他律(heteronomy)两种。真正具有道德正面价值的是自律性的道德,由个人自己决定自己行为的准则,而且自动遵循自己所立的法律。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切断了个人理性与权威之间的联系。他虽没有抛弃对上帝的信仰,可是却主张,个人应该以天赋的逻辑运用能力和道德直观,取代对宗教或政治权威的顺从。在社会哲学方面,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为自由主义的个体论铺好了路。
关键字
- 中文关键字:义务伦理学
- 英文关键字:deontology ethics
参考资料
- 欧阳教着。教育哲学,1999年初版,页109-110,丽文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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