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论】的意思和解释
【实证论】是什么意思(来源:辞书)
- 「实证论」的先驱可追溯至英国十三世纪经验论者罗杰培根(R. Bacon, 1214~1294),将科学掺入哲学中。法国哲学家孔德(Auguste Comte, 1798~1857)首先使用「实证」(positive)一词,用来传达事物的六项性质,即:真实的、有用的、确定的、正确的、有机的和相对的。「实证」简单的说是当感官发现时,就必须接受的事实,而不能进一步解释。实证是孔德的哲学标帜,用来对抗神学或形上学脱离可观察的世界,而去追求第一因或最后的结果。孔德认为人类思想的发展是从以神的意旨解释事情的神学时期,进展至玄学阶段的形上学,追求物自身及原因,最后则达到科学时期。孔德主张科学态度不仅应用到科学上,也要应用到所有人类事务上,透过实证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检证方法,进行社会现象的系统分析。孔德由此建立了实证社会学。
孔德之后的实证论强调科学的统一,并将科学的范围限制在可观察和可操作的方面。但孔德重视说明和应用科学方法,而不是检查科学方法和其所预设的是甚么。在这方面,马赫(E. Mach, 1838~1916)则更能批判地探究科学所能达成的极限。马赫认为科学旨在经济地描述外表(appeances),用熟悉的语言来解释外表,但并不预设任何潜在的实体或原因,而是以感觉经验或感官为主。马赫的学说又称为经验的批判主义(empirical-criticism)。
为人熟知的逻辑实证论,起源于本一九二零年代的维也纳学圈(Vienna circle),把经验论传统和符号逻辑融为一炉。逻辑实证论的「逻辑」一方面指出该学团探究的主题是意义,一方面指出实证论真确的如同逻辑。维也纳学圈受马赫和其前的休姆(D. Hume, 1711~1776)的影响,强调一切有意义的命题必须是分析或综合的,并发展出「检证」或「可检证性」(verification or verifiability)原则。这原则指出一事物之意义,是由于经验上可以检证(透过感官的观察),或者是逻辑或数学的恒真句(tautology)。实证论者将探究和信念限制在人直接从感官经验所得的东西。形上学或神学因此被视为无意义的语句或陈述,驯至伦理学或美学不是被视为是心理学之类的科学,就是被当成具有不同种类的意义,如情绪意义或规约意义之类(参见「主情论」和「规约主义」词目的释文)。
「实证」可解释为「发现是真的」,或如卡纳普(R. Carnap, 1891~1970)所称的「求真的测试」。卡纳普主张所有有意义的陈述必须是可公共地检证的,可转译为物理的语言。但波帕(Karl R. Popper, 1902~1994)强调以「可否证性」(falsifiability)作为区别科学和形上学陈述的规准,但不在是否有意义。
实证论在教育领域中的应用相当有力,几乎主宰了当代的教育理论和研究;但其主张也受到不少学者的抨击。首先,社会科学包括教育科学在实证论影响下,以自然科学为典范的理论概念,试图建立、结构绵密、执简御繁的命题系统,实际上是把自身拘限在分工系统,而未考虑到其背后的合法性问题。这样的理论只涉及了社会的表层现象,而没有深入社会实质。其次,以自然科学的工具型模来寻求教育法则性的认识,只是教育科学理论之预测与技术的应用,却把因果法则不当的运用到人类的精神现象,以准行为主义的叙述加以描述,忽略了人是意义的整体,具有主动性自定目标的功能。最后,实证论导向的教育研究忽略教育对象的主体性、教育过程的时空性、教育研究可能受到的意识型态之误导等,使得教育学不仅理论层次不能提升,且在实践上流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窘境。
--作者:李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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