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保留地】 基本信息(拼音,读音等) 我要纠错
【公共设施保留地】的意思和解释
【公共设施保留地】 是什么意思(来源:辞典修订版)
- 在都市计划区内,预先指定的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保留地】是什么意思(来源:辞书)
- 公共设施保留地,是指在都市计划地区内,为因应将来人口增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预为指定之公共设施用地。对于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分类,取得与管制等,有下列各项之规定:
一、公共设施用地之分类:
1.道路、公园、绿地、广场、儿童游乐场、民用航空站、停车场所、河道及港埠用地;2.学校、社教机构、体育场所、市场、医疗卫生及机关用地;3.地下水道、邮政、电信、变电所及其他公用事业用地;4.屠宰场、垃圾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公墓、污水处理场、爆气场等。二、公共设施用地之取得 公共设施保留地取得之方式,如为公有土地,可申请拨用,如为私有土地,则循强制徵收、区段徵收或土地重划等方式取得。惟私人投资兴办之公共设施,其用地属于公有者,得申请租用,私地则应由核准投资人,自行协议收购或备妥价款申请当地政府代为收买。
三、公共设施保留地之管制
公共设施保留地于指定后取得前,除得继续为原来之使用或改为妨碍目的较轻之使用外,不得为妨碍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土地所有权人得申请为临时建筑使用。其根据临时建筑使用办法,另订定,如有转租、移转或违背核准使用计划,或不遵守有关法令等情事,其属公地租用者,应终止租用;其属代购私地者,当地政府有优先收买之权。
监于近年来都市公共设施用地取得的压力,应将所有的公共设施用地予以徵收,但大多数的县市仍因徵收经费的不足而无法顺利解决都市计划中公共设施用地取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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