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约性】的意思和解释
【规约性】是什么意思(来源:辞书)
- 「规约性」或称规范性(normativeness),指一项规范之所以应遵守之依据。在日常生活中,常会面临「应该」、「必须」的语句或情境,此时即显现出约束行为应有的表现。
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在建构其道德哲学时,所推论出的第一项行动原则即是一项具有规约性的命题,即是依据你认同其为一项普遍法则。康德的此项原则,使一项格律在成为可普遍化后,即同时具有规约性。因为这项格律本身已经不仅是个人行动准则,还是人们所应当普遍遵守的。故康德的「应当」二字,同时显示出要求或规范的意味。
近代的学者黑尔(R.M. Hare)沿续康德这项可普遍化原则,对日常生活中的语句加以分析;而将语言的性质分为具有描述性及规约性二者。道德语句除了具有描述性意义外,更具有规约性,如说一件事是好事或坏事,或一个人做对或做错时,除了描述外,更带有称许、赞赏或责备的功能,即对人的行为造成某些规范作用。一项描述性的命题其内涵可能会随时间或情境之不同而改变,但所具有规约性的内涵并不曾因此而改变,而是仍具有称许或应当的意义。也由于具有规约性,同时进一步具有教训的作用,亦即具有普遍性。黑尔以债权人及债务人之关系为例说明其推论之过程:如甲欠乙钱,而乙又欠丙钱,且法律上允许债权人能将债务人囚禁,则当乙思考在道德上能否将甲囚禁时,则此时命题由「乙把甲关起来」变为「乙应将甲关起来」,而当乙将之推到普遍化的情境时,即变为「任何债权人均应将债务人囚禁」的规约命题。但乙同时亦是丙的债务人,所以亦能产生「丙应将乙囚禁」的命题,但这类结果,乙并不愿接受,所以乙的起点命题在道德上是无法成立的。黑尔这类推论的方式,实际上无法解决规约性原则所带来的问题,如一个纳粹狂热分子,即使在假设他自身是犹太人,并要他设想杀害犹太人的行为是否能普遍化,以便考量是否有规约性时,他仍会坚持杀害犹太人的行动是应当普遍化的。另有学者则认为这类「应当」命题之所以具有规约性,乃是来自人类将法律上法条的误用所致。犯罪者之所以受罚是因其行为违犯了法律条文或判例,因此使得人误以为在道德上「应当」的判断产生时,亦隐着某些如法律一般应被普遍遵守的条文。由此类角度检视在教育活动中具有规约性的道德命题,甚或班规、校规等,其约束作用之产生当不仅止于可普遍化的行动原则,而更当由其规约之产生根源加以探讨。规约性本身应当具有互为主体的性质,亦即一项规约是由主体之间经适当的程序原则、充分的讨论而产生,如班规的产生,应当是教师与学生间基于相互协商及体谅,经由充分讨论而呈现,或者即使结论是无须班规,但如何在此前提下进行教室的活动,也可由师生间的对话而产生。故任何单一认定的实践原则,其所具有的规约性之合理化基础,是值得商榷的。
--作者:朱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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